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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孔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卫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孔某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孔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闫雪玲审 判 员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苏永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