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刘某、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刘某,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森彪、李某丁,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起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川15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不服,提起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杨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3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李某甲等人酒后到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CC-KTV唱歌,被告人杨某甲的妻子代某某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云A6H3**的黑色奔驰轿车停放在该CC-KTV门口旁。当晚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李某甲等人从歌厅下楼准备去吃宵夜,代某某叫其朋友帮忙把车倒入主道,自己在一旁看着。此时,被害人李某乙、谭某和其同事牛某某、卫某某、邓某甲等人也到该CC-KTV唱歌并聚在门口,代某某就叫站在车后的李某乙让开,李某乙看了车是云南牌照的奔驰车后,就说:“开奔驰车好了不起啊”,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见此情景,冲上前一拳打在李某乙头部,随着被告人杨某甲冲上去也用拳头打击李某乙头部,又打站在李某乙旁劝架的牛某某,并用脚踢谭某。被告人杨某甲见李某乙离开,便追上去逮住李某乙并与随之而来的刘某、李某甲等人又一起对李某乙拳打脚踢。此时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等人见谭某在打电话,以为谭在喊人,随即上前用脚将谭某踢倒在地,并用拳、脚对其殴打。被告人刘某抢过李某甲从其车上拿出的一根准备打人的钢管将谭某按在地上,用钢管打击谭某腰部和背部,后经代某某和在场群众劝阻才停止殴打。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谭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李某乙因外伤致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李某甲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谭某、李某乙的经济损失24000元,二被害人书面表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是谭某报案。(二)、被害人陈述:1、李某乙证实,2015年5月31日晚,他与同事邓某甲、邓某乙、熊某、牛某某在卫某某家吃晚饭后,于22时许一起到江安镇CC-KTV唱歌。他骑摩托车搭着邓某甲到后,他将摩托车停在CC-KTV楼下门口刚走了几步,就有一个女子说他挡到倒车,他看对方的车是云南牌照的奔驰车,回了一句说:“开奔驰车好了不起啊”,就和那女子吵了几句。这时站在那女子旁边的一个较瘦的男子就往他的头部打了几拳头,随着另几个男子也跟着过来往他身上拳打脚踢。没几分钟他就被打晕了,好象对方有人拿有棍子。到医院后才知道他的同事谭某被钢管打伤,牛某某也被打了。在民警分别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李某乙辨认出打他们的人有刘某、李某甲、杨某甲。2、谭某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他与同事李某乙、邓某乙、邓某甲、牛某某等人在卫某某家吃饭后一起到江安镇CC-KTV唱歌。他和李某乙、邓某甲先到CC-KTV楼下大门处,李某乙站在一辆云A黑色奔驰小车后面。当时那辆小车正在倒车,站在小车旁的一个女子吼李某乙不要挡着车,李某乙就和该女子理论。后来就有三四个男子去打李某乙。牛某某看到李某乙被打去劝时,又有两个男子上来打牛某某。他看到李某乙和牛某某被打,就准备去劝架。他朝李某乙方向走了几步后,就有三四个男子向他走过来,他见势不对就往回走,并拿出手机准备报案。他刚把手机拿出,那三四个男子就跑过来用拳脚打他。他被打后又从地上捡起手机准备报警,先前打他的那几个人又追上来打他,其中一个男子用一根钢管打。打了一会儿后对方的人就走了,随后警察就到了现场。在民警分组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谭某辨认出打他们的人有杨某甲、李某甲、刘某。(三)、证人证言:1、牛某某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他和李某乙、邓某甲、谭某、熊某在卫某某家吃了晚饭后一起到江安镇CC-KTV唱歌。他同李某乙、谭某、卫某某到达后就在CC-KTV楼下等邓某乙和熊某,李某乙站在一辆云南牌照的奔驰车后面打电话。他看到那辆奔驰车在倒车就去拉李某乙,并开玩笑说:“走开,一会儿奔驰撞到你,奔驰把你撞死了白死。”这时一个中年女子喊了一声“让开”,李某乙就说“奔驰车好不得了啊”。随后就有一个男子向李某乙冲去并用拳头打李某乙的头部,紧接着又有几个男子冲过来一起用拳头打李某乙。此时谭某在打电话,对方以为谭某在报警就一起殴打谭某。他上去劝开后,对方见谭某又打手机,就又冲上去打谭某,他又去劝。后来一光着上身的男子吼了一句“不要打了”,对方就没再打并陆续离开了。几分钟后警察就赶来了。牛某某还证实,他因劝架也被对方打了,只是伤得不凶。在民警分组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牛某某辨认出打他们的人有杨某甲、李某甲。2、卫某某证实,案发当天晚上9时许,他的同事李某乙、邓某甲、谭某、牛某某等人在他家吃了晚饭后一起到江安镇CC-KTV唱歌,李某乙骑车搭着谭某和邓某甲,他搭着女儿骑车跟在后面。他到后就把车停放在歌厅门口外面的街上,一会儿就看到李某乙、谭某和牛某某三人在歌厅门口被对方的人打了。他上去劝阻时,看到谭某被几个人围着拳打脚踢打在地上睡起,对方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拿了一根钢管出来,具体用钢管打了谁他没看清楚。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卫某某还证实,李某乙当时穿的是一件花衣服,牛某某穿的是一件深色T恤,两人身材都较胖,谭某身材较瘦,身上背了一个挎包。3、邓某甲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他和同事李某乙、谭某、牛某某、邓某乙、熊某等人晚饭后一起到江安镇CC-KTV歌厅唱歌。到歌厅楼下后,李某乙站在一辆黑色奔驰车后面打电话,正好这辆车在倒车,牛某某就去拉了一下李某乙以免被车撞到,但李某乙还是在打电话没有走开。当时车旁边站了好几个人,其中一个中年妇女就吼李某乙“让开”,李某乙听到后就说了一句“奔驰车好不得了啊”。这时站在那妇女旁边的一个20多岁、身材偏瘦、约一米七高的男子就一拳打在李某乙的头上,另外几个年青男子随即跟着过来往李某乙身上一阵拳打脚踢。正在打电话的谭某见状过去劝时,对方以为谭某是在打电话喊人或是报警,就把谭某按倒在地上拳打脚踢。卫某某和牛某某见状也就上去劝阻隔。对方在打了李某乙和谭某几分钟后就没打了,李某乙和谭某一直都没有还手。4、罗某某证实,他在CC-KTV上班。案发当晚9时许,他带了客人上楼返回一楼时,看到CC-KTV门口围了很多人,就去问大门内的同事李某丙发生了什么事,李某丙说不知道。这时,他听到一辆奔驰轿车旁边有一个女子说:“你以为我是外地人好欺负啊,我的车牌是外地的,我也是江安人。”随即就看到有一堆人站在奔驰小车后面想打挡着车的那个男子,那个女子站在中间拉和劝。这时他还看到有一个男子手里拿了一根钢管往旁边的一辆小车里放。后来奔驰车就开走了。过了一会儿,有一个男子拿着手机打电话时,对方一个男子就一拳打在拿手机的男子的脸上将他打倒在地上,随后又有二三个男子拳打脚踢地打倒在地上的男子,那个女子去拉打人的男子但没拉住。过了一会儿打人的这些人就全部走了,被打的男子和一个好像也被打的男子就坐在CC-KTV门口的花台上,其中一个男子的鼻子在流血,他上去问是否报案,有一个女子说已经报案了。他听旁的群众说事发起因是那辆奔驰车在倒车时,一个男子挡在了车子后面,站在奔驰旁边的一个女子就和挡着车的那个男子互骂了一会儿,然后就有几个男子冲上去打挡车的那个男子,先前已经打过一次了,他看到的是第二次打架。5、李某丙证实,他是CC-KTV的员工,平时就在KTV楼下接迎来唱歌的客人。2015年5月31日晚上9时30分许,有四五个年青男子和一个中年妇女从他们歌厅唱完歌出来后就站在歌厅门口聊天,这时正好有其他客人来唱歌,他就把这些人接送到楼上。9时40分许,他下楼来时正好看到之前的四五个二十多岁的年青男子在他们歌厅门口的花园处围着一个躺在地上的中年男子,看样子是刚刚打完架。当时那个中年妇女还在那里骂:“你不要看我的车是外地牌照就以为我好欺负,我一样是江安人。”那个中年妇女骂了几句后,那些年青人又过去把一个中年男子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当时围观的人很多,他站在门口因害怕就没敢过去。打了人后,打人的那些人就离开了。6、代某某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她与老公杨某甲和朋友刘某、李某丁、杨某乙、芮某某、赵某某及几个她不认识的人在江安镇CC-KTV唱完歌后,就下楼准备去吃夜宵。在唱歌前,她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云A6H3**的黑色奔驰E260轿车停放在歌厅门口。因她的驾驶技术不好,就叫杨某乙帮她把车倒出来,她在一旁看着。当时她的小车后面站着一个穿花衣服的男子,在这个男子的后面还站着几个男子,那几个男子中有一人对穿花衣服的男子说:“大奔来了,大奔撞死人是白撞死的。”她对穿花衣服的男子说:“麻烦你让一下。”但穿花衣服的男子望了她一眼后走车后看了车牌说:“大奔好不得了啊,我就看大奔撞死人了不赔钱?”她冒火了就与那人吵了起来,并喊了一声:“杨某甲,他不让我走。”随后刘某就冲过来直接用拳头打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杨某甲也跟着过来踢了对方一脚。随后现场就乱了,李某丁、杨某乙、赵某某也跟了过来。后在她的劝阻下双方就没打了,只是在理论。这时一个背包包的男子在那里打电话叫人,刘某看见后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根钢管和那几个她不认识的人就冲上去打那个背包包的男子,她又去劝。当时还有一个男子也在劝并拉着杨某甲说:“你到底是不是江安人,是的话就叫你的兄弟伙些不要再打了。”杨某甲随即喊了一声“不要再打了”,刘某等人就没再打了。7、芮某某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老表杨某甲打电话叫他去CC-KTV喝酒。他去了歌厅和杨某甲喝了一杯酒后,就有人说去吃夜宵。他们从包间出来到楼下后,表嫂代某某去开车,他和杨某甲及另外几个他不认识的年青人就朝“夜啤酒”夜宵店走去。刚走了10多米远,就听到代某某在后面喊,他和杨某甲及随行的几人就返回去。其中一个年青人返回去就出手打了一个穿花衣服的男子,杨某甲也跟着打了那个男子。他在旁边劝杨某甲等人不要打了。双方被劝开后又在那里吵。这时对方一个背包包的男子在打电话,他们这方的一个男子认为对方是在喊人,就跑过去打背包包的男子,其他几个年青男子也跟着过去打。他又过去劝,劝开后那个背包包的男子说了一句“等到”之类的话,他们这边的几个年青男子又冲过去打背包包的男子,他又去劝,劝开后就去吃夜宵了。正在吃时,民警就来把杨某甲和另外两个男子抓走了。芮某某还证实,他看到打人的除了他的老表杨某甲外,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男子,是拳打脚踢。被打的是两个男的,其中一人有点胖,穿花衣服,另一人比较瘦小,背了一个挎包。8、何某证实,他是江安县人民医院的医生。李某乙的伤是他医治的,具体伤在头顶即顶枕部和后脑勺、脸部。(四)、现场监控视频(光碟1张)及视频截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及现场情况。(五)、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谭某的损伤为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为外伤致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六)、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七)、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八)、抓获说明,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5月31日21时许,在江安镇华夏路“帝标”旁的啤酒宵夜店将三被告人抓获。(九)、调解笔录,证实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主持调解,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谭某、李某乙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十)、收条,证实被害人谭某、李某乙收到了赔偿款24000元。(十一)、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谭某、李某乙对三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十二)、被告人的供述:1、杨某甲证实,2015年5月31日晚8时许,他和李某丁、刘某、赵某某、芮某某以及另外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到江安镇CC-KTV歌厅唱歌。唱了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准备到“夜啤酒”夜宵店吃夜宵,遂从歌厅出来往夜宵店走去。走到歌厅旁边的烟酒店门口时,他听到老婆代某某喊了一声“刘某你过来”,转身看见代某某和一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在他的车尾箱位置吵起了,他就往车箱位置冲过去。刘某冲过去就打了那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的头部一拳头,代某某随即就把刘某劝到并推到旁边。接着他又冲上去打了穿花纹T恤的男子的头部两拳头,随后又打了站在旁边的一个穿深色衣服、体型较胖的男子的头部几拳,之后又顺势一脚给站在旁边的一个背斜挎包的男子踢过去,但因没有站稳还没踢到那人自己就摔倒了。他爬起来穿好鞋子,又和李某丁、赵某某等人一起向那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按过去,那男子见状就往CC-KTV隔壁的烟酒店方向跑。他在烟酒店门口将那男子逮着后,先打了那男子的头部几拳,接着其他三人也上来打那个男子。这时他看见背斜挎包的男子站在CC-KTV门口打电话,他们就又冲回去打背包的男子。他上去就踢了背包的男子一脚,另一朋友也踢了一脚。这时刘某手里提了一根钢管和赵某某以及另外三个不认识的朋友也按过来围着那个背包的男子打。把背包的男子打倒在了地上后,因周围的人劝解,他们就吃夜宵去了。在民警分别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杨某甲辨认出对方被打的人有牛某某、李某乙、谭某,和他一起打人的有刘某、李某甲、赵某某。2、刘某证实,案发当天晚上9时许,他和李某丁、杨某甲还有一些叫不出姓名的人一起在江安镇CC-KTV唱歌出来,准备去吃夜宵。他和杨某甲、李某丁等人一起往帝标方向刚走了几步,就听到杨某甲的老婆代某某吼了一声叫他过去。他转身看见代某某和一个穿花纹短袖T恤的男子吵起来了,对方说“奔驰车有啥子不得了的,不让你要咱个嘛,是不是奔驰车撞死人就可以不负责任啊”。他当时因酒喝较多有点激动,就跑过去一拳打在了那个男子身上,代某某随即就一把把他推开,喊他不要乱来。代某某刚把他推开,杨某甲又按上来一拳打在那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身上,然后一脚给站在旁边的一个背单肩斜挎包的男子踢去,但还未踢到那男子就自己摔倒在地上了。他看见杨某甲摔倒后,就冲上去向背斜挎包的男子的上身打了几拳头。这时他看到他们这方的人和那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在CC-KTV门口打起来了,就冲过去在烟酒店门口打了穿花纹T恤的男子几拳。随后,他和李某丁、杨某甲还有两个不知名的朋友就转身向站在他们车旁的花台边上的那个背包的男子冲过去。当时那个背包的男子正在打电话叫人。冲过去后,李某丁和杨某甲先后用拳头打了背包的男子,并用脚把背包的男子踢倒在地上。他和另外两个人跟着冲过去的时候,不知在谁的手里抢了一根钢管。他们把背包的男子按在地上后,他用钢管对着背包的男子的腰部和背部打了两下,另两个人也用脚踢了那男子。后来周围的人把他们拉开了,双方就站在CC-KTV门口吵。再后他们就一起去吃夜宵了。在民警分组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刘某辨认出被他们打的人有谭某、牛某某、李某乙,和他一起打人的有李某甲、杨某甲、赵某某。3、李某甲证实,案发当晚,刘某喊他和杨某甲等人吃饭喝酒后,他又请大家到江安镇CC-KTV唱歌。唱歌时又来了几人,他只认识杨某甲和刘某两口子、赵某某、“苟大门儿”、“秦大门儿”。他唱到晚上9时许就没唱了。他去付了钱后最后一个下楼跟着杨某甲等人往帝标方向走了一段距离后,就听见杨某甲的老婆和几个陌生男子理论起来了。听说是对方那几个人不让杨某甲的老婆开车。随后就看到刘某冲上去用拳头打了对方一个男的,接着杨某甲也冲上去打,后他和其他几人也冲上去打对。杨某甲用脚踢对方时把鞋子踢飞了。随后他就叫帮他开车的“苟大门儿”把车的后备箱打开,他从车里拿了一根钢管出来往CC-KTV隔壁的烟酒专卖店门口走去,准备用钢管打对方。他走过去时,手里的钢管就被人抢走了,随后他们就一起在烟酒店门口打了对方穿花衣服的那人。后因杨某甲的老婆和其他人在旁劝,他们就没有打了。之后他看见CC-KTV门口对方一个背挎包的男子在打电话,就走过去对那人说:“你还要打电话喊人来呀。”说完他就打了那个背挎包的几拳头。接着刘某走过来一脚把那个男子踢在花台上,随后赵某某又跟过来把那个男子拖到地上用脚踢了几脚。背包的男子从地上爬起来后,他又冲过去朝那男子的头部打了一拳头。随后那个男子就离开了,他追了几步没追上。随后他们就去吃夜宵,一会儿警察就来把他们抓了。在民警分组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李某甲辨认出对方被打的人有李某乙、谭某、牛某某,和他一起打对方的人有杨某甲、刘某、赵某某。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李某甲藐视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伤害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以杨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以及对方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等,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且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等,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罪被判过刑,是属有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二、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上诉人杨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与原审被告人刘某、李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甲及其辩护人以“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为由,辩称“杨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兵代理审判员 朱琳代理审判员 温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