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红党、马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党,马俊伟,马长来,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公,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岗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红党,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马俊伟,男,汉族,1973年7月1日生。被执行人马长来,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生。被执行人李春,女,汉族,1963年1月2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红党、马俊伟、马长来、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党、马俊伟的存款48000元整、经查被执行人李红党、马俊伟、马长来、李春金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