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长白森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伍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白森林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伍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白森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王英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治学,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伍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法定代表人:王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蕾,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长白森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伍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长白森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77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国伟杰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亦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