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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贝贝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85号罪犯李贝贝,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贝贝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李贝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贝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至3月,李贝贝伙同他人驾车先后到洛阳市、新安县等地盗窃两起,盗窃汽车两辆(价值17万余元)。车辆已退还失主。罪犯李贝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9月获得表��;2015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贝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贝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