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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建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379号原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敖昆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军,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