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静与阳谷海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阳谷海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女,聊城市××星××货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阳谷海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张化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静与被执行人阳谷海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阳某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阳谷海天商贸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吴静进场加盟费1500元;二、被执行人阳谷海天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吴静所售服装款1122元;三、被执行人阳谷海天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吴静装修费损失875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静于2016年1月27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阳谷海天商贸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阳谷海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13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60元及申请执行费72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淼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