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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占荣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490号原告杨占荣。委托代理人孟宪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荣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占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杨占荣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六��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