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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许福明、黄骅市晶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许福明,黄骅市晶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海军。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福明。被告:黄骅市晶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崔振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许福明、黄骅市晶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原告张海军承担。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