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许福明、黄骅市晶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许福明,黄骅市晶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海军。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福明。被告:黄骅市晶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崔振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许福明、黄骅市晶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原告张海军承担。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