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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史成珍、黄志强与姚应吉、张永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成珍,黄志强,姚应吉,张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史成珍,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黄志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姚应吉,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永洪,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支付申请人借款30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诉讼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7624元,合计35600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应吉、张永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60024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