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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葛玉林与张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林,张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葛玉林,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广龙,男,汉族,57岁,现住翁牛特旗。葛玉林申请张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玉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