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葛玉林与张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林,张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葛玉林,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广龙,男,汉族,57岁,现住翁牛特旗。葛玉林申请张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玉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