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XX业、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业,高国良,杨秀红,张友谊,李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XX业,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高国良,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杨秀红,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友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小玲,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XX业与被执行人高国良、杨秀红、张友谊、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国良、杨秀红偿还借款本金2942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友谊、李小玲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查询瑞安市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高国良名下有坐落于城关镇下埠村(产权证号00××12)的房产;被执行人张友谊名下有坐落于安阳镇车头村东山中路××号(产权证号00××50)的房产,抵押于农村合作银行,权利价值900000元,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其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张友谊名下有牌照为浙C×××××别克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实物下落不明,无法实现扣押;其余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高国良、杨秀红于2016年6月21日主动偿还案款190000元,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再对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友谊、李小玲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高国良、杨秀红已偿还案款190000元,剩余104200元本金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0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胜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