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8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长江与高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江,高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569号原告孙长江。被告高钟彬。原告孙长江诉被告高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口头约定于2016年5月2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电话不通,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金额为20000元借条(复印件)1份。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被告高钟彬单独或伙同案外人鲁迪在短期内向不特定人员大量借款,且欠缺还款能力,案外人鲁迪目前已下落不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归还能力,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可能,涉嫌诈骗类犯罪。故案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长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