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7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锐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培贵劳动合同纠纷2016民终78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锐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宋培贵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7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锐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国轩。委托代理人:江点序,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祥娟,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培贵。委托代理人:胡东平,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锐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锐智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锐智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宋培贵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371.2元;二、锐智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宋培贵支付经济补偿金4490.6元;三、锐智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宋培贵支付高温津贴750元;四、驳回锐智公司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锐智公司负担。判后,锐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已认定我方、宋培贵及案外人钟某、王某和xx丰通公司(下称“丰通公司”)的法律关系为:丰通公司-业务外包-锐智公司-业务转包-钟/王-聘用管理-宋培贵。可见,无论是我方基于与丰通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基于转包违法而应承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均与丰通公司和钟某、王某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应追加丰通公司和钟某、王某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原审遗漏宋培贵主张的用人单位xx创智公司(下称“创智公司”)这一重要诉讼当事人,应发回重审。二、宋培贵于劳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中,据以提出未签到劳动合同双倍公司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仲裁请求的前提均为宋培贵与创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已认定宋培贵与创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宋培贵全部仲裁请求则没有任何的事实前提。三、我方将业务转包给钟某、王某,再由钟某聘用和管理宋培贵并支付劳动报酬,我方与宋培贵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我方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等。据此,锐智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判决支持我方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宋培贵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锐智公司、宋培贵均对穗南劳人仲案【2014】871-874号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该仲裁裁决没有判令丰通公司、创智公司、钟某、王某承担责任,宋培贵也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原审经询问,锐智公司、宋培贵均表示无须追加丰通公司、创智公司为当事人,而钟某、王某与锐智公司属于内容的转包关系,两人与锐智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或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属于内部关系,不足以否认宋培贵与锐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未追加丰通公司、创智公司、钟某、王某为当事人并无不当。锐智公司关于原审遗漏诉讼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锐智公司与创智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宋培贵的临时出入证上显示的单位名称为创智公司,但宋培贵从事的轮胎搬运业务则是锐智公司从丰通公司承包而来,创智公司与锐智公司存在混合用工的情形。丰通公司与锐智公司签订《轮胎入库搬运业务外包协议》,约定锐智公司承包丰通公司的业务。锐智公司与钟某、王某签订《承包协议》,将应由自己招用劳动者完成的上述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钟某、王某,且未将上述承包关系告知劳动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转包。宋培贵从事的轮胎搬运业务属于锐智公司的经营范围,宋培贵在仲裁时也要求锐智公司承担责任,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锐智公司与宋培贵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锐智公司承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高温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法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锐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山市锐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燕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