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刑初16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某某乡某某村人,农民,住原平市某某小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9月13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平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原平市外贸小区二单元二楼东户的房子作抵押,分多次共向张某某借款20.5万元,并签订《押房协议》。在未还清欠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于2014年3月2日将该房重复抵押给任某某借款15万元,并签订《购房协议》。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隐瞒数次抵押的事实,将该房以29.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后张某将所卖房款还清任某某的欠款。2015年7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晋H877**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原平市108线外环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晋HS13**号大众牌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原平市交通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5/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提供案卷材料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辩称:自己大约欠张某某9万多元,并非起诉所说20.5万元,并提供还款收条两支。对起诉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以原平市外贸小区二单元二楼东户的房子(2009年购买,买价146800元)作抵押,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押房协议》,载明“若到期还不清,愿意也必须将此房屋按14万卖给张某某”。2012年9月29日,张某偿还张某某5万元。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3月28日,张某又分四次向张某某借款10.5万元。2014年3月2日,张某偿还张某某借款6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某共支付张某某“利息”款5万元。被告人张某急需用钱,由任某某和何某某作担保,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5万元。为确保归还贷款,任某某和何某某要求张某以房子作保,张某隐瞒与张某某的《押房协议》,于2014年3月2日,与任某某签订《购房协议》,以15万元将上述房屋卖给任某某。约定若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房屋由任某某处理。张某未按时归还贷款,在任某某、何某某的催促下,张某同意将房子卖了还贷。通过任某某介绍,2014年10月26日,张某以29.5万元将上述房屋卖给陈某某(任某某奶哥哥),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之后张某将所卖房款15万元交由何某某偿还贷款。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委托其母退出非法所得1.8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被害人张某某询问笔录,陈述2012年7月份,朋友贺某某说张某缺钱想卖房,之后贺某某带他看了房子,他觉得买房不划算,便决定借钱给张某吃利息,后来就将10万元借给张某,以那套房子做抵押,并于2012年8月1日签订“押房协议”。(协议内容:张某某借给张某10万元,借期半年;张某愿以上述房子作抵押,若到期还不清,愿意也必须将此房屋按14万元卖给张某某。)2013年2月8日,由于房屋抵押期限到期,张某又找他借钱,他又借给2万元;12月13日张某又急用钱,他觉得那个房子14万元买得比较便宜,就又借给张某4万元;2014年3月28日张某又以急用钱偿还汽车租赁费为由又想他借了4万元。这三次都有借条。2014年2月份的时候,张某说她母亲病了着急的找他拿了5000元,当时没有写借条。当时借款时,与张某口头谈成利息按3分算,为保证张某按期还钱,才签订了押房协议。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再谈起房子的事,但他又两次借给张某6万元,他认为14万元的房款已经付清了,房子是他的了,张某只是在那儿暂住。他觉得张某这两年不好干,就没再追要房子,之后张某的大车租赁费到期,觉得可怜,就又借给4万元。这次拿上钱就找不到张某了,也就没能签订购房协议。昨天(2015年7月28日)路过那套房子,才发现那套房子被张某卖了。从2012年借钱到2014年3月份,张某一直给结利息的了,给了大概5万元左右的利息。2、证人任某某询问笔录,陈述张某与她的前夫何某某是朋友,他们为张某在贷款公司担保贷款15万元,担心张某不能按时还贷,为保险,她就与张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就是给张某压力,能按时将贷款还清。如按时不能归还贷款,张某的房屋就由他们处理。后来张某没有能力还贷,就同意将房子卖掉。她听说奶哥哥陈某某想买房,就介绍过来,陈某某以29.5万元将张某的房子买下,当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何某某是中间人。张某卖掉房子后,就拿出15万元交给何某某,让何某某将贷款还清。张某之前一直没有说过房子被抵押,她和陈某某都不知道。3、陈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陈述2014年10月26日,他经任某某介绍从张某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原平市外贸小区2单元二楼东户,还带有一间小南房,当时买价29.5万元,他一次性付清了张某,并签订购房协议书。之后他装修并入住。2015年7月29日凌晨,有一陌生男子闯入,向他出示一份抵押协议书,内容就是张某在2012年8月11日将此房屋抵押给该男子了,于是他就报警了。当是协议书上第五条张某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整产权,对外没有抵押、质押、没有产权纠纷,如果以后办理房产证,张某会进行协助。4、购房协议:2009年11月15日,张某从翟某某手中购买原平市外贸小区二单元二楼东户的房屋一套,97平米,房价146800元。5、押房协议:2012年8月1日,张某、吕某某(张某前妻)以原平市外贸小区二单元二楼东户的房屋一套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借期半年,并与张某某签订“押房协议”,载明“若到期还不清,愿意也必须将此房屋按14万卖给张某某”。6、借条2012年8月1日,张某借张某某10万元,借款半年。2013年2月8日,吕某某(张某)向张某某借款2万元。2013年12月13日,张某、吕某某向张某某借款4万元。借期五个月。2014年3月28日,吕某某(张某)向张某某借款4万元。7、购房协议书:2014年3月2日,张某、吕某某将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原平市外贸小区二单元二楼东户外带小南房的房屋以15万元卖给任某某。任某某愿意以上述价格购买该房,并以购得的上述房屋向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以支付张某、吕某某应收的房款。8、房屋买卖协议书:2014年10月26日,张某、吕某某将原平市外贸小区二单元二楼东户的房屋一套外带小南房以29.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张某、吕某某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整产权,对外没有抵押、质押、没有产权纠纷,如果以后办理房产证,应予以协助。9、收条两支2012年9月29日,张某某收到张某现金5万元整。2014年3月2日,张某某收到张某6万元整。10、被告人张某供述:2012年几月份想不起来了,他租赁的大车需付租赁费,就想将房子抵押出去贷款。朋友贺某某帮联系了张某某,后就以房子作抵押张某某贷给10万元,并写了押房协议,注明如期限到期没有归还贷款,就以14万元将房子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将10万现金给了他。过了几个月他还了张某某本金5万及一个月的利息。2013年2月他山上的朋友借钱,他就又向张某某贷了2万元,朋友还钱后,他将一万元还了张某某,剩余一万元自己用了。2013年12月份,他养的两台四桥车租赁期限到了,就又向张某某贷款4万元。2014年3月份,因大车租赁费周转,他又向张某某贷款4万元。之后债务太多,就躲出去了。另外,他母亲病了,还向张某某借了5000元,没有打条。张某某的贷款利息是6分,共支付了张某某5万多元利息。因支付不了张某某利息,有一次他开的一辆现代轿车被张某某给扣下了,被扣时车挺新(舅舅给的,新车买价是14.7万元),现在不值钱了。按协议还不了张某某钱,房子就应该归人家,他也对别人说过,房子是张某某的,但他认为张某某主要是想要回钱。他认为与任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因为他急用钱,而且欠何某某3万元,何某某、任某某夫妇就给他担保,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5万元,利息三分。何某某怕他还不了贷款公司的钱,就让他与任某某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内容大意是以房子作抵押,贷款15万,如还不了,房子就归何某某处理。由于他没钱还贷款公司,就又用卖房子的方式弄钱。经何某某联系,将房子以29.5万元卖给了陈某某,写了房屋买卖协议。后他将15万元给了何某某,让他归还小额贷款公司,连本带利都还清了。剩下的都支付了个人外债,没有再支付张某某的本金及利息。房子抵押给张某某的事情没有告给过任某某和陈某某。(二)2015年7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晋H877**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原平市108现外环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晋HS13**号大众牌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原平市交通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5/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意见书及对王某某车辆损失的估价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以及被告人张某的前罪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向他人借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0.5万元,被告人张某分两次归还11万元,另支付张某某“利息”5万元,应属还款数额。故被告人张某案发前共偿还16万元,尚有4.5万元未能退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曾因危险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某应以合同诈骗罪与危险驾驶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非法所得1.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被告人张某退出的非法所得1.8万元,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贺月霞审判员 姚海元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