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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苍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苍言霞,莫家进,孙红鹏,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莫雅婷,许佑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534号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00号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48906X(1-1)。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亚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刘巷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002093-5。法定代表人:孙红鹏。被告:苍言霞,女,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区。被告:莫家进,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孙红鹏,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功会。被告:莫雅婷,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许佑琴,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苍言霞、莫家进、孙红鹏、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莫雅婷、许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对此,安���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苍言霞、莫家进、孙红鹏、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莫雅婷、许佑琴银行存款46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