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唐上程、杨文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上程,杨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上程,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杨文庆,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上程与被执行人杨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抵押房产不停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愈松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