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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倪政勇与杨代旺、施恭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政勇,杨代旺,施恭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665号原告倪政勇,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杨代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施恭琼,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政勇诉被告杨代旺、施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杨代旺名下价值相当于676453元的财产。原告倪政勇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清市宏路镇宏路村8段126号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融S字第02283号)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杨代旺名下价值相当于676453元的财产;查封原告倪政勇名下坐落于福清市宏路镇宏路村8段126号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融S字第02283号);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杨代旺和原告倪政勇负责看管并可��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季胜代理审判员  林 贵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伟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