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6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6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潘虹,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138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潘虹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四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八元三角二分、利息二万三千零六十九元一角四分、罚息三千六百七十七元三角二分,并清偿上述款项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四百七十六元。现被执行人潘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潘虹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宜兰园4号楼3层2-302号房屋,之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潘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138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潘虹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