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祖全与陈祖益,陈祖安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全,陈祖益,陈祖安,陈祖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陈祖全,男,生于1952年1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林雄,重庆市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祖益,男,生于1948年7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陈祖安,男,生于1956年9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陈祖怀,男,生于1958年4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全诉被告陈祖益、陈祖安、陈祖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全于2016年6月28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陈祖全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