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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261号原告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龙津花园东塔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76206C。法定代表人刘启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机慧、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1幢808室。法定代表人钟兆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婷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欢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