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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宁某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容,常宁市振兴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谭爱容,女,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常宁市振兴砖厂,住所地常宁市蓬塘乡。常宁市振兴砖厂申请谭爱秀劳动争议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民二初字第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爱容于2016-4-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民二初字第72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