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贺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46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务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3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祺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30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贺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B×××××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下林公交车站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贺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公安机关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贺某的血液乙醇(酒精)浓度为9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虞某、杜某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网上核实驾驶证情况说明,车辆及驾驶人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建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