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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1202刑更4号罪犯徐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泰海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因其他同案犯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苏12刑终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当月31日邮寄送达给徐某某。该判决已对徐某某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0日徐某某以其正在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徐某某因于2016年3月20日生养,其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变更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为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并向本院提供了婴儿的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因罪犯徐某某现居住在安徽省淮南田家庵区钟郢区舜耕镇钟郢三区27号,故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具函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请该局对徐某某的社区矫正条件出具评估报告,随函附本院(2015)泰海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刑终50号刑事裁定书、罪犯徐某某监外执行申请书及徐某某之子孙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2016年6月22日,该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对徐某某进行社区矫正。2016年6月21日,本院具函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随附上述材料,就是否同意对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向该院征求意见。该院于2016年6月23日复函本院,同意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徐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生子孙某某,目前确系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现罪犯徐某某属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