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882号原告许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连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