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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882号原告许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连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