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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与石占朝、石老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石占朝,石老留,石要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3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负责人张建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龙,系该行职工。被告石占朝,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石老留,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石要卫,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诉被告石占朝、石老留、石要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