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郝志英与杨建民、高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英,杨建民,高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郝志英,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杨建民,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高新发,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英诉被告杨建民、被告高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志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志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郝志英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