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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执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与贾学文、高振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贾学文,高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38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12号。负责人刘道田,行长。被执行人贾学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高振宇,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学文位于兰山区澳龙国际物流城B1区5-1号楼××的房产一套,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位于兰山区兰湾国际C区1D号楼××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S××61;位于澳龙国际物流城C1区1-2号楼××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56××98。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有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