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姚昌群与黄红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昌群,黄红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号申请执行人姚昌群。被执行人黄红权。申请执行人姚昌群与被执行人黄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明确:黄红权尚欠姚昌群借款40000元,限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余下20000元限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清;黄红权负担400元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黄红权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9执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黄红权进行了四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黄红权无房产所有权登记、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车辆、无存款余额,因被执行人黄红权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9执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