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柏贞俭、臧德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贞俭,臧德菊,柏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185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址,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30278D。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柏贞俭。被告臧德菊。被告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柏贞俭、臧德菊、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