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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程志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73号罪犯程志华,又名程智华,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2)长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附带民事赔偿四万九千五百零八元七角三分。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四日、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九年九月、二0一二年一月、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志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