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杨占云与三河市杨庄镇安庄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云,三河市杨庄镇安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2652号原告杨占云,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三河市杨庄镇安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朝松,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云与被告三河市杨庄镇安庄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杨庄镇安庄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云撤回对被告三河市杨庄镇安庄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占云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元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