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胡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43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翁江镇杨梅村***号(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胡灵敏,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放火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皮某丈夫的妹妹朱某丽发展为婚外恋,后因朱某丽躲避其,遂产生报复念头。2015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胡某携带汽油、打火机窜至中山市开发区五星村蓢外二街一巷19号102房皮某的住处,将汽油倒在该房的麻将台两边,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房间内麻将机、沙发、空调、饮水机等物品被烧毁。同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到场将火扑灭。同日,胡某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胡某已取得皮某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放火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只想通过烧毁麻将机让朱某丽现身,点火前已经确认出租屋内没有人,且麻将机放在房间中央,房间内没有其他可燃物品,其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辩护人辩称:1.胡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2.胡某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悔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皮某丈夫的妹妹朱某丽发展为婚外恋,后因朱某丽躲避其,遂产生报复念头。2015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胡某携带汽油、打火机窜至中山市开发区五星村蓢外二街一巷19号102房皮某的住处,将汽油倒在该房的麻将台两边,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房间内麻将机、沙发、空调、饮水机等物品被烧毁。同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到场将火扑灭。同日,胡某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胡某已取得皮某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胡某取得出租屋产权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4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皮某到派出所报案称胡某在其租住处放火。稍后,公安人员以协商赔偿火灾损失为由,将胡某传唤到案。2.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炬开发区中队出具的《关于我中队处置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蓢外二街一巷19号102出租屋火灾的经过说明》,证明2015年12月4日下午4时46分,开发区中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命令后,出动3辆消防车、18名指战员赶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蓢外二街一巷19号102出租屋后,发现出租屋浓烟滚滚,现场焦味浓烈。火势于下午5时5分扑灭,火灾无人员伤亡。3.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村蓢外二街一巷19号出租屋为砖木结构,其中102房门口正上方有烟熏痕迹,里面的麻将台过火熔化,沙发及椅子表面有明显的过火碳化痕迹,厨房及洗手间有明显的烟熏痕迹。4.火灾现场照片,证明上述出租屋正门、102房内部火灾情况。其中,出租房内严重烧毁,走廊部分被烟熏黑。5.火灾现场方位图,证明起火出租屋临街并且周围有其他住宅、内部摆设有沙发、麻将台、玻璃柜及起火部位三处为沙发、两张麻将台。6.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0800779)、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起火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为陈棣康。7.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火灾现场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村蓢外二街一巷19号102房,房间里面的麻将台上见一堆灰烬及四排被燃烧过的麻将牌等物品。火灾现场东侧为萌外二街,南侧为赞辉园,北侧为朗尾外正街。8.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胡某放火案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村蓢外二街一巷19号102房及火灾现场的烧毁情况。9.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取得皮某及屋主的谅解。10.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4日16时左右,其在皮某的出租屋门口走廊玩手机时看见胡某提着可乐瓶汽油走进房间内,四周围倒,并且不听其劝阻,执意点火,其走到外面后,大火马上就燃烧起来了。其辨认出放火者是胡某。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其在出租屋与朋友聊天时,看到“征仔”手持可乐瓶装的黄色液体说要烧火,不久出租屋走廊和出租房便着火。事后“征仔”迅速逃离了现场。后大火被消防员扑灭。其辨认出“征仔”是被告人胡某。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其在皮小妹的出租屋门口与老乡闲聊,其间胡某拿着一个可乐瓶来到出租屋,并把可乐瓶放在陈某甲的电动车上。胡某过来与其闲聊一会后,其便离开出租屋回家吃饭,走出不远便看见102房门口着火,胡某刚好从102房间门口出来。屋主皮小妹打电话报警,不久消防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其辨认出放火者是被告人胡某。1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4日下午5时许,其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村萌外正街二巷19号A04房出租屋门口的沙发上与朋友聊天时,发现“正仔”将一个可乐瓶(内装有类似酒的液体)放在其电动车上。不久,102房出租屋开始起火,其闻讯走过去刚好看见“正仔”从A02出租屋出来。其立即打电话给房东,其他人则打电话报警。其辨认出放火的“正仔”就是胡某。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其负责管理案发现场的出租房,该出租屋第一层是水泥钢筋,顶层是瓦屋,共8间房,租客有14人。出租屋A02房是一名姓朱的湖南人租居,租客的妻子叫皮某。出租屋周围有其他6幢出租屋,大约有100来名租客。2015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皮某打电话告知其有人在放火烧屋,其立即赶回出租屋。后其听说是因为感情纠纷,房子才被人用汽油烧的。1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与朱某丽因婚外情产生感情纠纷,朱某丽断绝与其联系。为了重新取得与朱某丽联系,其于2015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携带用可乐瓶(1.5L装)装的汽油来到案发现场的102出租屋,将汽油淋到麻将机上,朱某龙见状便大喊有人放火,附近的群众听到后便跑到出租屋外躲避。后其用打火机将屋内的麻将台点燃,汽油瓶及打火机亦丢弃在现场。作案后,其便离开案发现场。其辨认出案发现场。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胡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胡某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定性的意见,经查,虽然胡某辩称其确认案发现场内没有其他人员,且出租屋内可燃物品较少的情况下才点火,但胡某用汽油点燃案发现场内物品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火势蔓延至出租屋外便离开。结合火灾现场的焚毁程度及案发现场位于居民密集区域的情况,足以认定胡某的行为具有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放火罪定罪处罚,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姗姗王静连宜静第7页共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