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德霖与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霖,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1483号原告:刘德霖,个体经商。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法定代表人:笪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德霖诉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连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霖和委托代理人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霖诉称: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建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欠其柴油及土方尾款147000元。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因欠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于2013年2月1日,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出具了《委托付款》函,委托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147000元,2014年2月8日,被告仅支付75075.33元,下欠71924.67元未付,其出具了收条交被告收执。此后被告一直拒付下欠款项,故其起诉到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1924.67元,并自2013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为止(暂计算到2016年6月7日计1222天利息为14448元,合计863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期间,欠原告刘德霖柴油及土方款147000元。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因欠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经协商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委托付款》函,委托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147000元。被告在接受《委托付款》函后,于2014年2月8日,支付原告75075.33元,下欠71924.67元未付。故原告起诉到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公示信息复印件、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13年2月1日《委托付款》函复印件、收条复印件、付款对账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刘德霖柴油及土方款147000元,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付款委托函》给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147000元,抵销被告对其的147000元工程欠款。此债务转让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被告对该欠款已部分履行,原告也向被告出具了收条,该债务转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偿还原告欠款。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德霖柴油及土方款71924.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9.5元,由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