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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021号原告宋某某,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邱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审 判 员  李 凯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