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021号原告宋某某,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邱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审 判 员 李 凯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