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鹿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鹿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427号原告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5号深业大厦819室。负责人王燕华,该律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刚,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鹿文叶,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被告鹿刚之母。在本院审理原告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鹿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诉讼费151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承担。代理审判员 殷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