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与梁存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梁存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925号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法定代表人高玉杰,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旋,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梁存金,男,住乌海市海南区。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诉被告梁存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于2016年6月28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撤回对被告梁存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负担。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宇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