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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学保与闫明正、蔺俊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保,闫明正,蔺俊华,淇县新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淇县行政服务中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508号原告张学保,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相泉,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立案,代为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闫明正,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权利。被告蔺俊华,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淇县新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相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淇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段为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保诉被告闫明正、蔺俊华、淇县新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淇县行政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保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学保负担。审 判 长  段绍光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蘧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