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宗福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福,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371号原告:王宗福,男,生于1979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99号锦绣丽舍4幢3-5-1。法定代表人:叶星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秋明,该公司员工,特别委托。原告王宗福诉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宗福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宗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晓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