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6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向杰民与李永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杰民,李永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6922号原告向杰民,男,土家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李永鹏,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前楼二楼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原告向杰民诉被告李永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杰民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杰民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杰民撤回对被告李永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杰民承担。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泽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