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947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上泉,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在庭外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泳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