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培荣与马德鱼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荣,马德鱼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774号原告:马培荣,女,生于1950年4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德鱼,男,生于1975年6月2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朝清,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培荣与被告马德鱼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培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培荣负担。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