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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明久申请执行张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久,张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久。被执行人张云春。李明久与张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会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云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明久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云春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云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云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明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云春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明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寒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