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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乙,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生态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珍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农历10月下旬,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李某甲、赖某甲(均已判刑),以4000元的山价款兑得本村赖某乙等4户在沿江村“且面斜”(又名“斜衍斜”)托管山场的林木,当时四人约定每人各出资1000元,有钱赚平分,亏损平出。在未征得林权单位沿江村委会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李某甲、赖某甲于同年农历ll月进入本村赖某丙户托管山(4人误认为是赖某乙等人的托管山)擅自砍伐林木,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将砍伐的林木进行加工处理,处理后的部分木材已被出售,出售后所得价款2000余元,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各分得500元。经鉴定,被出售的松木计立木材积4立方米,留在现场已断筒的松木计立木材积6.992立方米,留在山场伐倒松木77株计立木材积28.5953立方米,合计立木材积39.5873立方米。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仙岽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林权证明、职称证明、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所有证存根、山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原永定县人民法院(2002)永林刑初字第39号及(2003)永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下洋镇沿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永定区林业局下洋林业站出具的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赖某甲、李某甲、赖某乙、罗某甲、黄某甲、赖某丁、黄某甲、赖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下洋林业站关于李某甲等人在“且面斜”砍伐盗伐山场的调查报告;5、永定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永定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能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仙岽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返还林权单位(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返还林权单位(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灿岗人民陪审员  吴福生人民陪审员  简爱琴人民陪审员  廖春辉人民陪审员  刘爱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銮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