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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02民初3842号原告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XX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伟、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众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忠博,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驻马店市。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防爆电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以送货的方式向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供货,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收货后分期向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8月18日,经双方结算,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30225元未付。后因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催要货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货款15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货款15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150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30225元。二、原告浙XX钻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2525元。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