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思德等与单桂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德,许明江,单桂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6号申请执行人王思德,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申请执行人许明江,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单桂升,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思德、许明江与被执行人单桂升(2014)商民初字第148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劳务费共计652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