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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思德等与单桂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德,许明江,单桂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6号申请执行人王思德,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申请执行人许明江,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单桂升,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思德、许明江与被执行人单桂升(2014)商民初字第148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劳务费共计652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