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农前堂与曾世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前堂,曾世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农前堂,男,壮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被执行人:曾世财,男,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农前堂与曾世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确定,曾世财应当在2016年4月9日前支付赔偿款78353.71元、退回诉讼费885元给农前堂,由于曾世财没有履行,根据农前堂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曾世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曾世财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曾世财欠农前堂赔偿款78353.71元、诉讼费885元,合共79238.71元,2016年6、7月30日前,每月支付20000元于给农前堂,余款从2016年8月份起,在每月的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农前堂,直至支付完欠款为止。现曾世财已支付赔偿款20000元给农前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曾世财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农前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启 全审 判 员 李 耀 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Ο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 晓 冬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地点:执行局审判长:罗启全代理审判员:林兆盈审判员:李耀荣书记员:莫晓冬评议终结本次执行农前堂与曾世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办人李耀荣: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曾世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曾世财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曾世财欠农前堂赔偿款78353.71元、诉讼费885元,合共79238.71元,2016年6、7月30日前,每月支付20000元于给农前堂,余款从2016年8月份起,在每月的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农前堂,直至支付完欠款为止。现曾世财已支付赔偿款20000元给农前堂。我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终结(2016)粤0784执876号案的本次执行。林兆盈: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罗启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签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曾世财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送达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2016)粤0784执876号执行裁定书填发人李耀荣送达人李耀荣莫晓冬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6、28审限时间拟稿人李耀荣案号(2016)粤0784执876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同意书记员校稿已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