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益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益阳亚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乡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及典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亚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乡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益阳亚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法定代表人邬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纯昌,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卫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湖南乡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法定代表人卞国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益阳亚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乡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及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益法执提字第1号提级执行裁定,裁定益阳亚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湖南乡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及典当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 捷代理审判员 曹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琼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