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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换与被告韩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换,韩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757号原告张换,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新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兵,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换诉被告韩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换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