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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行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才凤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才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行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才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365。上诉人梁才凤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行初1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梁才凤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的诉讼目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行初192号行政裁定;2.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查明:梁才凤要求确认违法的中山市公安局提供的“现场视听资料”,已被中山市公安局在原审法院的(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8号案中作为证据提交用以证明山公决字(2012)1824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而原审法院已作出(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驳回了梁才凤要求确认山公决字(2012)1824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8号案中已确认山公决字(2012)1824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据此可以认为中山市公安局在该案提供的“现场视听资料”也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规定,对其起诉应当不予立案。原审法院未予立案审理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结果表述为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未从实质上影响其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立案,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刘满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更多数据: